最高法发布修改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提出,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同时,最高法修改后的规定在第15项对电子数据
最高法发布修改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提出,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同时,最高法修改后的规定在第15项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即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消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也就意味着,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了。由于之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陆续出现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为了明确一些信息的有效性,此次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的有效性!
消息一出,便冲上了微博热搜榜,并一度占据第二名。
对这个决定,网友们纷纷表示支持,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需谨言慎行。
有网友认为,这样可以解决涉网络暴力纠纷的证据问题:
没有证据,请再好的律师也没有用。民事诉讼中,什么算是证据?这是当事人普遍比较关心的问题。互联网时代,网络已经浸入大多数的老百姓的衣食住行中。却也伴随而来很多新的纠纷情况,几家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案件也与日俱增。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也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
其实,微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之前就已经屡见不鲜。
特别是微博,肖战、杨紫等明星,就曾以微博私信、评论为证据,获得过对网络暴力的胜诉。
只不过当时还没有大面积普及。
以后语言攻击、网络暴力、口头约定、借款等这些聊天内容在遇到纠纷时会成为关键性证据。
这也再一次印证了一句话: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那么该如何正确搜集聊天记录,才能使之符合民事证据审查规则的要求呢?
专家支招: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刘海洋提出,当事人提交微信证据需注意几个方面。首先,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其次,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第三,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张妮建议,当事人应当善于应用微信的“收藏”功能,将原始资料保存下来。所以,在平时的聊天中应该将重要的聊天记录借助于收藏的功能妥善保存下来。
对文字可以通过截屏,作为图像保存,对于语音可以通过收藏功能保存,避免因清理手机内存时不小心删除微信聊天记录导致聊天内容的灭失;注意聊天内容的连贯性,若涉及语音信息,一定要保存原始语音。
在微信转账又无借条的情况下,刘海洋建议:明确微信账号所对应的借款人真实身份和转账款项性质为借款。最好提前约定,明确某个微信账号为该借款人所有,在转账时应利用微信转账的备注功能,备注款项的性质、借款人姓名和偿还日期等;在转账前后,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明确对方借款的事实、数额、还款日期等,并保存好聊天记录;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出借人可以在催讨时通过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来明确借款的事实和相关具体信息,并保全上述证据。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一件好事。但这也侧面警告了我们,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慎行,以免祸从口出。最后,小编也要提醒大家,日常最好养成定期备份微信聊天记录的习惯,做好记录、留好记录,这样在碰到纠纷时就显得尤为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