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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意见 涉“校园贷”在校生可不纳入失信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1月2日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1月2日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意见,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记者带你了解相关权益保护措施——

  坚决纠正超标查封、乱查封现象

  首先,意见明确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超标查封、乱查封现象,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其次,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应当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流转和账户使用;对体量较大不动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应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等等。

  严禁超标冻结上市公司股票

  意见规定,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股票数量。在计算时,每股股票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幅度内确定,严格禁止超标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另外,对于股票已经被质押,并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并非质权人,最高法确立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以防范和解决质押股票超标冻结问题。

  规定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情形

  意见规定各地法院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1个月至3个月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就不再采取惩戒措施;未履行,再采取。最高法还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情形。比如,对被限制消费个人,因其本人或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等一些情形,需紧急赶赴外地,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在校生因“校园贷”成被执行人不纳入失信名单

  意见明确了不得采取惩戒措施几类情形。其中规定,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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