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7日,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我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平府函〔2018〕18号),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我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
关于调整我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平府函〔2018〕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梅市府函〔2018〕13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我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标准如下:
一、我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1210元调整为每月1410元。
二、我县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小时12元调整为每小时14元。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及时通知所辖单位、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县人社局对这次调整我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