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歌手张韶涵因合约纠纷,遭前东家青田经纪公司与福茂唱片公司提出诉讼,求偿台币3465万余元(约110万美元)。一审判决张韶涵须赔偿4万元,二审再加码要求再赔偿63万元。案经废弃
台湾歌手张韶涵因合约纠纷,遭前东家青田经纪公司与福茂唱片公司提出诉讼,求偿台币3465万余元(约110万美元)。一审判决张韶涵须赔偿4万元,二审再加码要求再赔偿63万元。案经废弃发回后,高等法院更一审做出改判,认为张韶涵解约后造成已经制作完成的专辑无法发行,因此改判张韶涵须赔偿台币409万余元(约13万美元)。可上诉。
张韶涵与青田音乐2002年签约,约定到2006年9月1日要完成10张专辑,若没有录制完成10张专辑则可以延长合约。
ETtoday报导,青田与福茂公司指控张韶涵未依照一开始签订的合约,没有发行10张唱片,只录制发行6张唱片;另外也没有配合公司安排的演出,因此分别求偿。其中青田求偿800万元,另外福茂唱片则求偿2665万元。
据报导,张韶涵则主张,原本与青田公司约定5年内发行10张唱片,但青田公司却1年7个多月才发行一张唱片,是青田公司先违反合约内容;此外她也认为青田公司未经她同意,就将部分演艺工作委托给福茂公司处理,让帐目混乱不清,双方才无法合作。因此她才会在2011年7月4日寄出存证信函,终止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