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贵阳公交公司通报抢夺司机方向盘的事件再次发生此次事发于金阳32路但幸好司机和其余乘客合力制止了该男子的疯狂行为 00:572019年1月11日,公交金阳分公司四车队32路
1月12日,贵阳公交公司通报
抢夺司机方向盘的事件再次发生
此次事发于金阳32路
但幸好司机和其余乘客
合力制止了该男子的疯狂行为
2019年1月11日,公交金阳分公司四车队32路驾驶员朱代富,在公交车上与乘客合力撂倒一名忽然走到驾驶室抢夺方向盘的男性乘客,一车乘客安然无恙,并得以及时疏导。目前该男子已被公安机关按照妨害公共安全罪处予七天拘留。
这是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文《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后,在贵阳公交发生的首例抢夺方向盘事件。
1月11日8时49分,朱代富驾驶32路公交车正常行驶在金关小区时,突然一男性乘客骂骂咧咧走到驾驶室旁,忽然伸手就抓方向盘,驾驶员朱代富紧紧抓住方向盘不松手,一脚急刹将车稳稳停住。拉手刹,开车门、拔车钥匙,一气呵成。
此时,抢夺方向盘的男子已被同车乘客撂倒在车厢内。在安抚车上乘客同时,朱代富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公交指挥中心。
经调查,该名男子酒后上车,发现坐错车后要求停车,在朱师傅还没来得及给他解释的瞬间,就发生了上面的一幕。幸得司机和乘客及时制止,才未发生安全事故。
"两高"和公安部近日联合发文
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
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
不得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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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引起全社会强烈关注,加强公交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呼声高涨。为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全面汇总分析近年来妨害安全驾驶刑事案件的发案数量、涉案罪名、判处刑罚、行为表现、案发环境、危害后果等情况的基础上,起草印发了意见。
意见聚焦社会广泛关注的妨害安全驾驶和公共秩序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要求。
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意见强调,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同时,鉴于实践中少数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不能理性应对,而是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发生冲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见规定对实施此类行为的驾驶人员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此外,为鼓励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务人员和乘客与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及时制止侵害驾驶人和乘客的行为,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严重危害后果发生,意见还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作出了原则规定。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全面准确评判,充分彰显强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价值导向。同时,要强化宣传警示教育,通过发布案件进展情况、以案释法、褒扬见义勇为行为等方式,向全社会传递公安和司法机关坚决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
公交司机遇到有人抢方向盘
该怎么办?
1、靠边停车拔钥匙2、开门疏散莫慌乱3、报警求助留电话4、确保司乘得安全
乘客遇到类似的情况
你该怎么做呢?
为了大家的安全
一定不要袖手旁观
必须及时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