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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清市法院对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进行宣判。因两次出卖自己的亲生儿子,被申请人李某某、陈某某被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这也是福清市首起由民政部门申请的因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而被撤销监护权的案件。
2017年初,李某某、陈某某生下次子童童(化名)。李某某、陈某某认为无法同时抚养两个孩子,便与童童的祖父一起,于2017年3月份经人介绍将童童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福清人郭某某。4天后,陈某某的哥哥得知此事,马上要求他们将童童寻回,否则立即报警。李某某只得带回童童,并退还郭某某4万元。
2018年2月,他们再次来到郭某某家中,以5万元的价格卖掉童童并签订《领养协议书》。上述违法所得5万元被李某某用于偿还欠款。2018年4月24日,陈某某的哥哥在外地拨打电话报警,次日童童即被公安机关解救,由李某某、陈某某带回抚养,但随后又被他们送到郭某某家中。2018年8月份,郭某某将童童送还李某某、陈某某抚养。
2018年11月9日,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李某某被福清市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童童的祖父和介绍人均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因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福清市法院和福清市检察院对童童的情况高度关注。2018年8月7日,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福清市检察院向福清市民政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李某某、陈某某作为童童的监护人资格。2019年4月23日,福清市民政局向福清市法院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法院于当日立案。
案件受理前,李某某、陈某某已离开福清市,原先的手机号码均为空号,经办法官经多方联系,终于通过俩人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联系上他们。庭审中,李某某、陈某某对福清市民政局撤销其监护资格的申请没有提出异议。为了被监护人童童的健康成长,必须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指定新的监护人。由于童童已在当地落户,经办法官向童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以及对李某某、陈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的司法所认真核实相关情况。经调查,李某某、陈某某家庭经济较困难,童童的祖母已经去世,外祖父母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均无能力履行监护义务,其他有意愿抚养童童的亲属因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是有心无力。经多次沟通,童童祖父的表弟赵某某向法院提交了申请书,表示如被申请人李某某、陈某某被判决撤销对童童的监护人资格,其自愿担任童童的监护人。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但若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其实施侵害行为,继续令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被申请人李某某、陈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两次将被监护人童童卖与他人,其行为严重侵害了童童的合法权益,在童童被公安机关解救后,仍不履行监护职责,又将其送至他人家中,已经不适合再担任童童的监护人。赵某某与童童具有间接血缘关系,家庭经济条件尚可,能够给童童一个较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赵某某自愿担任童童的监护人,且经童童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同意,由其抚养童童客观上更有利于童童的身心健康成长。